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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18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8-01-16 10:01:00
 市国土资源局:

泰安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18号收悉,现将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水域滩涂养殖证是为了加强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规范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许可和收回补偿行为,保障渔业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渔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以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8号)等法律、法规设定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我国依法确立的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关系到渔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渔业水域滩涂养殖发证工作具体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受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核发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当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县域养殖容量要求,对严重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核发养殖证,对危害水域环境的生产方式应当限制核发养殖证。近年来,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作为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渔业法》和农业部《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大全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力度,做好全市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做好规划备案、发证进度统计汇总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精简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较好地维护了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也按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部署要求,依据便民为民的原则,制定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办理指南,明确了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积极推进该项工作开展,但由于养殖水域的公共性、多功能性等特点,一些大中型水库水体功能由渔业养殖变为水源地或其他功能,特别是东平湖具有沿湖渔民失地湖的特殊性,为保证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网箱网围需全部清除,养殖证的核发存在一定的争议,对养殖发证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加之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截止目前,全市已发放养殖证33个,确权登记水域养殖面积5308公顷。

下一步,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将继续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把握养殖证发放的范围与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养殖申请,严格按规定时限受理、核查、登记、发证,不推诿拖延。凡是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生产的,都必须依法办理养殖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精简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同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坚决制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和侵害合法养殖生产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者的权益。做好国家各项支渔惠渔政策与水域养殖证结合工作,在养殖水域滩涂占用补偿、信贷抵押、渔船燃油补助、渔业项目立项、灾害救济等方面充分体现水域养殖证的作用,有效推进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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