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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作者: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来源: 日期:2012-11-04 04:11:59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8、49条

3

处罚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

4

处罚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5

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7日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处以下罚款:对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1-5万立方米的,处3万元罚款;5-10万立方米的,处4万元罚款;10-20万立方米的,处5万元罚款;20-30万立方米的,处6万元罚款;30-40万立方米的,处7万元罚款;40-50万立方米的,处8万元罚款;50-60万立方米的,处9万元罚款;60万立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6

执法主体

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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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538—856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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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0538—856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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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taszw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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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0538—856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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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